胡继定
赵之远(1894—1964),浙江绍兴人,1894年1月出生。1917年考入国立北京大学法律系,1921年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22年以优异成绩通过浙江省赴欧美留学考试,被派往美国,先入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旋即转入哈佛大学,继而又至芝加哥西北大学法学院深造,1929年获法学博士学位。回国后,任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1931年任国立中央大学法律系教授兼系主任,1947年任浙江大学法律系教授兼系主任,1950年夏任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兼系主任。1952年全国高等学校院系调整,调入上海政法学院,后又改调南京师范学院任图书馆馆长。1964年病逝南京,享年七十岁。
一
赵之远教授于1929年回国,先后任北京大学、中央大学法律系教授,主讲法理学、罗马法等课,质量上乘,颇受学生欢迎。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中央大学校长罗家伦先生独具慧眼,当机立断,宣布全校西迁入川,赵之远教授身为法律系系主任,积极组织全系师生搬迁。同年11月在重庆沙坪坝正式上课,再续弦歌。八年抗战,全国同胞艰苦备尝,中大师生践行“多难兴邦”、“卧薪尝胆”之古训,诚朴办学、师生共勉,蔚为抗战时期我国之最高学府。当此之时,赵之远教授始终主掌系务,团结同仁,坚守教职,事事带头,培育英才,厥功甚伟。
1945年8月15日,日寇投降,抗战胜利,举国同欢。鉴于赵师为早年留美法学博士和法学名教授,当局曾嘱意他去台湾,参加接收台湾大学,并任台大法学院院长,或去司法部出任要职,然而他却安贫乐道,热爱教学,并经八年离乱,思乡心切,故而婉言谢辞。
1946年夏,中大师生复员返宁,赵师继任法律系系主任与法科研究所法律学部主任,培养法学研究生。不久,获一年休假,即应浙江大学校长竺可桢先生之邀,将赵借调浙大,筹建法学院,并任法律系系主任。笔者是年夏考入中大法律系司法组(系主任何义均,组主任刘克倩),于教职员名录上,只见赵师大名,未见其人,他人告知,先生已膺重任而去浙大,经赵师与李浩培等教授之努力,不久浙大法学院即已初具规模。1950年夏,浙大法学院停办,赵师又回到由中大易名之南京大学,复任法律系教授兼系主任。此时笔者已进入四年级,亲身聆听先生授课,斯时师生关系融洽,赵师文质彬彬,和颜悦色,平易近人,他和杨兆龙、吴学义、孙煦存、祝修爵诸教授和学生共同“政治学习”、“思想改造”……指导学生研习马列主义《名著选读》和“审判实务”(在南京市人民法院之实习),给我等门弟子留下难忘之良好印象。
二
1952年全国高等学校院系调整,赵师奉命调往上海政法学院,正在整装待发之际,又接令改调南京师范学院,任该校首任图书馆馆长。
1949年至1952年间,虽然由于高等学校法学院系相继调整和停办,迫使赵师难以从事法学教学与研究工作,但他出于对法学的热爱,仍然孜孜不倦研究法学理论,系统学习马列主义理论、新法学和辩证唯物主义,并参加1950~1951年在京举办之新法学研究班。
1956年其母校北京大学拟商调赵师回北大任教,不久全国政治形势剧变,人事调动冻结而未果。1950年起,赵之远教授曾连续当选为南京市第一至第四届政协委员。1956年参加九三学社,作为一位长期从事法学教学与研究之学者,他曾多次向党和政府呼吁重视并及时进行法制建设,更多培养法学人才,他认为国家必须“以法为治”,在改造旧法之基础上制订新法,健全立法司法体系,普及法律知识,否则长此以往会使人民缺乏法制观念,法学人才后继乏人。但当时均未能引起重视,而他则继续钻研中外法学,坚信制订各种法律,需要原有法学工作者作出贡献之日必将到来。遗憾的是,先生却于1964年中秋节病逝于南京鼓楼医院,未能等到他殷殷期待之“以法治国”的一天。
赵之远教授毕生从事法学教学与研究工作,尤其对“法理学”、“罗马法”、“劳工法”、“民法”等造诣殊深,著有专著三部,发表过《法律观念之演进及诠释》等多篇法学论文。
赵之远教授献身法学,先后执教北京大学、中央大学、浙江大学三大名校,主持系务二十余年,桃李满天下,同仁弟子对其严谨治学、民主办学、作风正派、和蔼慈祥、潜心学问、不求功利之风范,无不敬佩有加。
中央大学南京校友会、中央大学校友文选编纂委员会编:《南雍骊珠中央大学名师传略再续》,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6月,第81-8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