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法学师尊戴修瓒教授

发布者:东大校史馆发布时间:2018-03-30浏览次数:1084

赵树民


戴修瓒(18871957),字君亮,著名法学家,湖南常德人。曾毕业于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后留学日本,毕业于日本中央大学法科。回国后,历任北京法政大学法律系系主任兼教务长,京师检察厅检察长,河南省司法厅厅长,最高法院检察长,上海法学院法律系系主任,北平大学法商学院名誉教授,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兼系主任。后继任清华大学、中央大学、政治大学等校教授。1943年在重庆国立中央大学被教育部定为部聘教授。新中国成立后,戴师任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参事、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席,以及九三学社第四届中央委员会委员。195736日去世,享年七十岁,葬于北京八宝山革命公墓。

兀然殚精竭虑于法学宗坛

戴修瓒教授在大学毕业时,处在清廷愦暗坏败的情势下,仍憧憬以法治国。他和少数学习优秀者入选赴日学习,并不同在一校。如他与常德同乡陈瑾昆虽同赴日,戴读中央大学,陈则就读于帝国大学。他们如鱼得水、潜心学习。数年后归国,学长识显,如虎添翼。戴师回国后,就任于北京法政大学法律系系主任兼教务长。因工作得心应手不久就得提升,掌握全国法界之实务。他为人耿直,与封建余孽和北洋暴政格格不入,故不久就分道扬镳,而执教于中国知名学府。这样,他一可以不受任何羁绊,潜心研究中外之法学与法律,殚精于法学与法律之深湛;二可以与莘莘学子心境交汇,教学相长。他的著述甚丰,出版了《商行为》《商事法规指导大纲》《票据法》《保险法》《商法总则》《海商法讲义》《民法债编总论》《民法债编各论》《刑事诉讼法释义》《新刑事诉讼法释义》等,自民国初年至1948年,他对国外资产阶级民事运转的理论和实践,联系中国的实际和应有的商、债、票等,作了反复深刻的推敲、总结,写成论著或译义。这些论著丰厚卓绰,独领当时法坛之先,影响当时芸芸众学子颇深。特别在抗战时期,国内著名大学分别独自招生,中央大学招生独领风骚,其中法学院法律系(及司法组)尤领校内各系之先。一时国内欲学法律的学子,皆倾向中央大学法律系及司法组)。而戴师当时领衔法坛,有美髯公之称。其《商行为》《票据法》《保险法》等名著,皆出版于当时有名的朝阳大学出版社、法政大学出版社;《民法债编总论》、《民法债编各论》《刑事诉讼法释义》《新刑事诉讼法释义》等名著皆出版于在法学界颇具声望的上海法学编译社。从1930年到1948年的十九年中,在该社基本上每年再版,还根据研究心得作新版补益。例如,《新刑事诉讼法释义》从1929年至1937年再版五次;《刑事诉讼法释义》则从1934年至1947年再版六次,后经康焕栋修编,于1947年又出新版《民法债编总论》还列入《法学丛书》。《民法债编各论》有一册又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出版,《新刑事诉讼法释义》作《法学丛书之一》,《刑事诉讼法释义》又列入《现行法律释义丛书》。几番频频出版,又几经修竣,可见其影响之深。他的严肃、认真、尊师、爱徒,把中华法学一丝不苟地推向新的境地。虽然,建国后,曾使北洋和国民党时的法律随《六法全书》等“黄钟落地”,特别随“反胡风”和“反右”,新法学亦成寂然。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应《法的阶级性和科学性》、《法的阶级性与继承性》研究的发展,中国法学会通过群众出版社,于198610月出版发表的《中国法学图书目录》,提供了法学图书与目录单位及其代号。当时全国总计三十九家图书馆可查,而戴师出版的法学论著,几经风云变幻,仍有不少书目赫然存在。特别是戴师的重要著作《民法债编总论》《民法债编各论》《刑事诉讼法释义》《新刑事诉讼法释义》等,皆见于国内半数以上著名图书馆。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出版公司出版的戴之上列《总论》《各论》,亦赫然见于国内诸著名图书馆。于此又可看出其在法学宗坛中法力犹劲。

戴师与中央大学法学结缘者,除其少时曾毕业于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外,当自罗家伦校长将离辞中大时的1941年。本来,中大罗家伦校长于抗战伊始即独具慧眼,迁重庆,一鞭着先,诸事得力。罗延师和爱师如命,其首先瞩目和延聘任教于西南联大的法学泰斗戴修瓒。戴师驰名中国法学界,始于北洋政府时代。但延之不得。经罗反复亲自重聘,戴才于1941年应聘入中大法律系任教。正如戴师后来亲自对我和李鸿儒所说:“谁能熬得过罗家伦校长求贤若渴和诚挚无比啊!”但戴师才入中大的那年8月,也恰是罗家伦“精疲力竭,再也支撑不下去”,而不得不辞离中大之时。1941年底教育部开始实行部聘教授制,戴师恰存其易校动荡中和因罗校长离校未能列名当年部聘教授,但1943年戴师在中大又作为教育部评审出的第二批部聘教授十五名之一了中大计有七位)。戴师的道德和学识,不仅受同辈学者推崇,而且其传道、授业、解惑,倍受国内外学生拥戴。直至1948年底、1949年初,他才离开中大讲坛,而开始从事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戴师对新中国的法制建设的业绩,见本文后部分)。他不论对旧中国和新中国法坛,都可谓殚精竭虑。但前大半生(旧中国时期)可称得上“兀然于法学宗坛”,后一小段新中国19491957年),亦可称“庶竭驽钝”。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编印出版的《中国法学家辞典》《中华当代文化名人大辞典》及《南京社会科学志》,都有其志可查。

忿然不齿与军阀官僚为伍

戴师于南京高等师范学校毕业,并在日本中央大学法科深造归国后,激于辛亥革命的一腔爱国热情,欣然投身于中国的法制建设。他热情担任北京法政大学法律系系主任兼教务长。当时旧中国在受满清政府长期闭关锁国和受尽列强欺凌之后,又临北洋军阀割据,百业萧蔽,而法制建设又是一潭污泥浊水,亟需法制方面的兴国之士。戴师在法政大学任法律系系主任兼教务长后,即任京师检察厅检察长、河南省司法厅厅长、最高法院首席检察长了。前者正是幸运,后者恰是棘手,频频碰壁。按照日本中央大学法科和北京法政大学当时的教本,正遵循世界资本主义法制要求,而当时国内不论京师检察厅检察长、河南省司法厅厅长、最高法院检察长,都被军阀官僚视之为其自身服务的工具,呼之即来,挥之即去。如有不依,即嗤之以鼻,甚至被驱逐通缉。而戴师却总是一身傲骨,对那些虎狼之辈敢于仗义执言、刚正不阿。虽然曾从人民那里得到一片真情,但实际却总是“如履薄冰”啊!最为严重的是1926年“三·一八”案,因段祺瑞执政府作刀手,而戴师正做大理院检察署检察长。段借口西北边防督办张之江致电侈谈“整顿学风”,即将原电通知国务院,责成教育部会同军警机关,切实整顿学风,无端杀害了“国立北京女子师范大学学生刘和珍、杨德群”,并要无端借口通缉共产党员徐谦、李大钊等。甚至通缉令罗织到周树人即鲁迅)等在内的五十人之多。戴师义无反顾,就此依法提起弹劾“段执政”。段祺瑞是一个罪恶滔天之屠夫,此时当然要向戴师下手,于是戴师挂职而去。所幸同年4月,驻守北京的冯玉祥国民军包围段宅和执政府,逼段逃往东交民巷,从此倒台。但此事在隔了二十一年后,1946年春,我和李鸿儒代表法律系司法组请求戴师出山任法律系系主任时,他和我们谈起此事,还不禁感慨系之。这就是他所以“今生今世不再任法官而立志著书立说”,而“心境坦然,不再旁骛,与坦坦学子为伍,增长学识,却其乐无穷”的根据!他感慨那些年与军阀官僚打交道,真是日与悍夫骄兵为伍,惊心动!1946年春,在我们欲打倒中大训导长,借故驱逐不学无术的法律系系主任、党棍子何义均,而拥戴戴师出山仍任法律教授并专任法律系(并含司法组)系主任之职时,我在全班同学会上就是反复用他的这段最富激情的话来陈述戴师在北洋政府时忿然之情至今犹耿耿于怀的,这是何等激励来者!连当时和我同班的最为反动的军统分子邓登级对之也只能哑口无言。

豁然以身作则,传道、授业、解惑

戴师在转入教育界之后一直坚持如韩愈所著《师说》:传道、授业、解惑。无论北大、清华、中大等皆有目共睹。从1944年黄炎培等《从延安归来》和194510月毛泽东主席到重庆谈判时,中共代表秦邦宪两次专门到戴师家拜谒,戴师对其原来所身体力行的“以身作则,传道、授业、解惑”十字却更如豁然在目而走上一新的台阶。中大在罗家伦主持校政时欣欣向荣,但自蒋介石亲自兼任中大校长后,中大的国民党、三青团和中统、军统就嚣张于校园,特别对法学院的以专攻法学、法律、司法为目的的法律系、司法组其更为公开嚣张。法律系的系主任何义均,他本来就以国民党、三青团的头目公开标榜,并以美国新闻处顾问沾沾自喜,1945年秋更把持了中央大学训导长的“桂冠”。在1946年初的“一·二五”学生运动哄动重庆山城时,何虽然千般捣乱,却被巨大学生运动压下。但接着“二二二”反苏游行时,何竟公然以中大训导长之名,运用国民党、三青团,伙同中统、军统,除使尽其浑身解数,把中大搅得乌烟瘴气外,并把嘉陵江上游的许多学校到山城游行的,亦以中大作为其中转的大本营基地。何义均凭借这股反动势力,欲集中大训导长、法律系系主任、司法组(司法组本来与法律系是分开的,其人数超法律系四倍)、主任三职务于一身。我等愤怒至极!我们针锋相对,趁何义均公布将司法组合并于法律系欲自任系主任,并以此作后盾进一步巩固其中大训导长地位时,掀起了推崇戴师作两者合并后的法律系系主任,而戴师亦欣然应允。戴师入中大以来,一向尊严自肃,如今花甲之年又慨然出任,从而轰动沙坪坝和松林坡的学府,但这就无异于抽掉何义均训导长的踏板!何疯狂直噬戴师:“谁做我的法律系系主任,我就让他难看,过不去!”戴师心中有数。在出山之前他和我及李鸿儒说过,何是不学无术,武大郎开店,他已考虑好延聘到中大来执教的学者,记得其中就有一位学识渊博、年壮厚望的费青教授。当何使尽解数噬咬时,我们就提出司法组人数多,与法律系分开,请戴任司法组主任,戴师又慨然承允。后来经过中央大学从重庆到南京数月的复员,白色恐怖加重,其间又有坚持为民请命的闻闻一多)李公仆)惨遭国民党杀害。戴师虽无改初衷,不过提出自己不任司法组主任,而推荐留德法学家,学识高、品德高且年岁比他略轻,富有民主思想的国民政府立法院立法委员刘克㑺作司法组主任。刘甚胜任,同学皆大欢喜。在这场与何的斗争中,何义均的训导长被免职而司法组主任也落空,偷鸡不着蚀把米,只落得形影相吊。而戴师以身作则,以“师说”为据,影响更泛及全校。随后,在与学校教师反对教育危机中,他又与进步教师为伍;“五·二O”学生运动中,他和同学同声相应;在1948年夏,“八一九”“大逮捕”中他与法律系教授吴传颐在幕后筹划,运用国民党法律之隙,义正辞严地设法援助学生。在1948年底与1949年初,淮海战役后,他又以高年担任了反搬迁委员会的委员。

欣然就任新中国法制委员会委员

1949年初,戴师将南京成贤街的故居托其学生盛师祥(盛也是我和李鸿儒请戴师出山活动者之一)看守,而应党中央之邀悄然赴京(因在解放军渡江之前数月,南京国民党的中统、军统分子还很肆虐,特别对知名贤达人士盯梢,所以地下党早作安排)。到京后,他和同乡故知陈瑾昆同时投入了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戴师参与《共同纲领》之研究准备。在制定《共同纲领》过程中,陈绍禹(王明)被任命为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瑾昆、戴修瓒被任命为法制委员会委员。之后,戴与陈瑾昆合作,于19569月任国务院参事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席。同时,任九三学社四届中央委员会委员。1957年,戴老已长眠于九泉矣。

 

中央大学南京校友会、中央大学校友文选编纂委员会编:《南雍骊珠 中央大学名师传略》,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12月,第141—1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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